国元证券(000728.SZ)昨日晚间披露了2020年年报。去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29亿,同比增长41.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70亿,同比增长49.8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8亿元,同比下滑84.9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28%,同比增加1.62个百分点。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43.6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4.36亿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分业务来看,去年,国元证券实现经纪业务净收入13.46亿元,同比增长38.95%;营业利润率为41.25%,同比增加22.59个百分点。信用业务净收入7.6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75%;营业利润率39.73%,同比减少15.10个百分点。投行业务净收入6.2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55%;营业利润率50.02%,同比减少1.15个百分点。自营业务收入11.4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1.64%;营业利润率85.91%,同比减少2.45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1.1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2.52%;营业利润率为56.53%,同比减少12.79个百分点。
去年,母公司完成22个股权项目,完成30个债券项目,合计主承销规模331.04亿元。
2020年,国元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4.87亿元,同比增长32.18%。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4.18亿元,应收款项坏账损失5167.61万元,债权投资减值准备1597.22万元,融出资金减值损失373.36万元。
去年,国元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2212.44万元,其中16人年薪超百万。其中董事长俞仕新168.67万元,总裁、董事陈新143.82万元,职工董事宋淮129.49万元,监事会主席蒋希敏114.14万元,监事杜晓斌102.99万元,副总裁陈东杰110.38万元,副总裁廖圣柱117.60万元,总会计师高民和114.14万元,副总裁刘锦峰166.85万元,副总裁范圣兵106.13万元,副总裁于强135.16万元,董事会秘书胡甲135.30万元,首席风险官唐亚湖121.72万元,首席信息官周立军112.33万元,合规总监李研科101.31万元,监事王霞141.12万元。
去年,国元证券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3529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3122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407人。全部员工中,博士18人,硕士842人,本科2360人,大专及以下309人。
2020年,国元证券应付职工薪酬2.34亿元,上年同期为1.72亿元,同比增长36.14%。
2020年,国元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4.27亿元,上年同期为12.78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国元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4.89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42.20万元。
国元证券年报披露,公司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事项达13起:
(1)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控股”)、查正发、陆蓉、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能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案进展情况:振发能源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约定回购期已届满,公司于2020年4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振发能源偿还融资本金44,025.9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振发控股质押的振发能源6%的股权优先受偿;振发控股、查正发、陆蓉及中启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月20日,公司与振发集团、振发控股、查正发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结果为∶①振发能源应于2021年1月25日前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44,025.91万元及相应期间利息;②振发控股、查正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公司对质押的咖伟股份股票在上述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因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公司与拉萨市热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热风”)、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森国际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案进展情况:拉萨市热风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拉萨热风提前偿还融资本金8,902.3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旭森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1年2月,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3)公司与沈善俊、乐莹股票质押回购合同纠纷仲裁案进展情况:沈善俊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向公司出质1,215.00万股黄河旋风股票,公司共计向其提供融资6,108.75万元。2016年8月,公司与沈善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善俊将其对上海明匠6,000.00万元债权转让至公司。2018年10月,公司起诉上海明匠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列沈善俊为第三人,请求判令上海明匠偿还公司6,000.00万元债权转让本金及利息。2018年11月,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上海明匠同意分期支付债权转让本金及利息。2019年2月,上海明匠归还欠息250.00万元,其后未按约履行。2019年11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明匠强制执行。因沈善俊股票质押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沈善俊偿还融资本金6,108.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其配偶乐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沈善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2021年1月8日,执行异议举行听证。2021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裁定书,驳回沈善俊申请。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4)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等七被告债券交易纠纷诉讼案进展情况:2019年3月,公司以自身名义同时作为元赢1号和元赢16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秋林集团等向上述资管计划及公司分别支付债券本金5,600.00万元和3,5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对秋林集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上述资管计划和公司分别对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5,600.00万元股权和3,500.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9月,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支持本公司诉请。2019年10月,秋林集团向法院提请上诉。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因秋林集团未按期缴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2020年8月2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并对公司查封的秋林集团的房产进行处置。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送达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5)公司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债券交易纠纷仲裁案进展情况:2019年5月,公司作为元赢3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对金洲慈航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金洲慈航支付债券本金6,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裁决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为金洲慈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金洲慈航支付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6,517.20万元及相应期间的罚息,第二被申请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和第三被申请人朱要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6)国元证券(代资管计划)诉爱建证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管理的浦江1号资管计划持有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富贵01”本金6,000.00万元。2019年8月,发行人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账面按照可获得破产财产分配金额确认债权价值,剩余损失未能收回。2020年2月,公司将该债券证券承销商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证券承销商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裁定书,驳回公司对爱建证券、毕马威诉讼请求。2020年4月29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0年7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二审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申请。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1月1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公司撤诉结案。
(7)公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8年10月将华业发展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42,547.5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起诉华业发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ZHOUWENHUAN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10,051.5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ZHOUWENHUAN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2月,公司分别收到法院判决书,支持本公司诉请。2020年2月4日、5月19日,公司分别向安徽省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1年1月14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院划转执行款7,000万元。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在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8)公司与王宇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王宇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8年11月将王宇、秦英(王宇配偶)作为被申请人,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裁决王宇偿还融资本金15,654.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秦英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9)公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双融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系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融资融券业务本金和利息,公司于2019年7月将华业发展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2,397.19万元及利息。2019年11月,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5月6日,公司已向合肥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在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10)公司与刘楠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刘楠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9年1月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刘楠偿还融资本金12,286.6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7月,仲裁委裁决支持公司请求,2019年7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对刘楠强制执行。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11)公司与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盛世)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乐源盛世偿还融资本金4,322.66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7月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情况。2020年8月7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12)国元证券诉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姜剑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未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公司于2020年4月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姜剑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2.5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郝斌、青岛亚星承担连带责任,朱兰英以其持有的160万股股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公司已于姜剑达成和解。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向法院申请撤诉阶段。
(13)国元证券(代资管计划)诉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纠纷。公司管理的元赢16号和浦江1号资管计划合计持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千里01”债券本金5,000万元。2019年11月,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公司将该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其向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500.00万元。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裁定书,本案裁定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20年1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调解立案。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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