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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3.15”点名的“瘦身钢筋”:多年前即已曝光至今尚在流通,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错?

被“3.15”点名的“瘦身钢筋”:多年前即已曝光至今尚在流通,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错?

2021年3月15日,一年一度的央视3·15晚会开播,此次晚会“瘦身钢筋”被点名。仅被该节目暗访的这家生产窝点,一年就有上万吨瘦身钢筋流入市场。

所谓“瘦身钢筋”,即将“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根据“建质[2011]26号”和“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的表述)用于建筑当中,其目的在于减少建设成本,通俗地说,也就是钢筋被违规拉长了。根据相关数据,规格10毫米的钢筋每米的理论重量是0.617公斤,也就是1吨钢筋应该为1620.7米,但把10毫米规格的钢筋拉到9毫米之后,一吨钢筋就变成了约2000米。

一般认为,钢筋被违规拉长后,首先其力学性能被改变,降低了钢材的延性,这给建筑安全性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地震,建筑物容易垮塌,危害除了抗震性下降,房子的承重力也会下降,越高的楼,危害越严重。

再者,钢筋被违规拉长后,也意味着建筑物的配筋率降低。所谓配筋率,是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拉或压)钢筋的面积与构件的有效面积之比,这是影响构件受力特征的一个参数。

在建筑结构学中,既有最大配筋率的要求,也有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控制配筋率可以控制结构构件的破坏形态,不发生超筋破坏和少筋破坏。控制最小配筋率即是防止构件发生少筋破坏,少筋破坏是脆性破坏,设计时应当避免。

2014年6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曾曝光河南南阳市在建楼盘使用瘦身钢筋进行施工的事件,该事件曝光后,南阳市使用了瘦身钢筋的在建楼盘面临被要求召回和加倍赔偿的市场反应。

为规范钢筋的使用,杜绝建筑安全隐患,2011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该文件明确“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上述文件对钢筋质量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把钢筋进场关”。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同时还要“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规定“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此外,文件也进一步厘清了钢筋生产、使用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按照规定,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钢筋使用时,“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对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件要求“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2017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出台《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强调”钢筋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该文件要求建立线索通报机制。在生产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及时追查流向,由发现问题的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流入地和使用地同级工商、建设主管部门;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由发现问题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查销售情况,及时通报使用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若是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通报钢筋生产地的同级质量监督部门查处;在使用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若是生产、流通环节产生的,由发现问题的建设部门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同级质量监督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质量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对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

同时建立案件督办机制。各地检查中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和联合督办。

然而,距离监管文件出台迄今十年,不合规范的“瘦身钢筋”至今依然在市场存在并流通。事实上,“瘦身钢筋”的存在,远不止于2014年央视曝光之时,在更早之前,相关违法案件即已出现。

针对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市场人士建议,应建立相应的飞行检查制度(Unannounced Inspection,简称飞检)。

飞检是国际上产品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工厂最常用的一种跟踪检查方法,也是提高工厂检查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不过,目前飞检的重点主要涉及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如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领域的飞行检查。(作者:李紫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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