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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

二是明确了公路资产处置权限设定和收益等问题。对于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明确上述行为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三是强调了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强调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路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机制。要求各地区根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格式,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是推进了公路资产信息结果运用。为了更好地利用公路资产数据信息,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经费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

张建宏指出,《办法》的内容充分反映公路资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般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针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核算、报告等规定。强调公路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公路资产清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等。

《办法》出台后,如何实施是关键?张建宏表示,为做好公路资产管理工作,一是严格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资产登记和会计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及时登记入账。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导。三是强化宣贯培训。各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使资产管理、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作者: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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