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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 河北法院判决玖富借款人还款


(资料图)

河北一名网贷借款人刘某某因逾期不还钱被债权人诉上法庭,当地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最终判决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这起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多项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以证实被告通过玖富平台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对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债权转让、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送达和通知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2、银行出具的划拨记录,以证实资金存管银行将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已经收到借款;3、还款计划表一份,以证实被告实际还款及逾期还款情况;4、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以证实被告申请电子签章的事实。

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2017年9月13日,被告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撮合,与平台上的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1%,每月为一期,分36期偿还,每月的15号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另外,借款协议中对债权转让、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送达和通知等相关条款也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资金存管银行于2017年9月15日将钱转入被告刘某某指定账户。被告自2019年9月16日开始逾期,至庭审时尚欠部分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未偿还。

法院认定,本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向出借人借款,资金存管银行将钱转入被告刘某某指定账户,刘某某理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偿还借款。原告按照出借人与刘某某在《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无偿受让该笔债权并对刘某某提起诉讼,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标签: 存管银行 相关条款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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