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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抚养费每月1万5个月后反悔起诉 法院:不支持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安宁,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昨天,江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父亲殴打虐待儿子,获刑一年半

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四(化名)在家中长期使用电线、数据线和竹枝等工具殴打其儿子李小四(化名)脸部、颈部、背部、四肢等部位,多次让李小四罚跪在红砖、钢管上,还以言语训斥恐吓、淋雨、头撞墙、夜间带至附近的山上恐吓孩子等方式体罚、虐待李小四。

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向李四发放《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但李四仍然不予改正。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李小四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恐吓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宁区法院对被告人李四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虽然部分家庭仍存有“不打不成材、棍棒出孝子”的教育理念,但如何管教子女早已不是父母或监护人就能决定的私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父母不仅要为子女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也要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如果使用暴力手段长期殴打孩子,对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

父母争抚养,孩子年满8岁有“发言权”

李某与黄某是一对夫妻,女儿小李出生于2012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黄某抚养,父亲每月给抚养费,直至女儿大学毕业为止,高中以后的教育费用另行协商约定。

离婚后,女儿小李随母亲共同生活。2021年,父亲李某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请求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母亲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李某称,自己给了抚养费,但前妻经常拒绝自己探望女儿。黄某则称,前夫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给付抚养费,而且经常不打招呼,突然探望影响孩子的生活,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中,小李明确表示愿与母亲共同生活。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俩离婚时已经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且小李自双方离婚后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庭审中也表示希望今后与母亲共同生活,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由父亲直接抚养,应当尊重小李本人的真实意愿。父亲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中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赋予孩子选择跟随父母何方生活的“发言权”。

离婚时约定抚养费每月1万,5个月后反悔起诉

小张是张某与陈某的非婚生女,2020年9月,张某与陈某经鼓楼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小张随母亲生活,父亲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5个月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法院指出,该案的父亲张某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对自己的给付能力是明知的,愿意承担的抚养费也应该是自己深思熟虑后的数额,短短的数月之后,即以自己没有能力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不应支持其主张。

现实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快速离婚或者争取子女抚养权的目的而在抚养费上做出某些让步,在该目的实现后又以各种理由要求调整抚养费的标准,有违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要求调整抚养费标准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状况较签署调解协议时有无明显变化,再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有无调整抚养费的必要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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