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力)记者28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称,将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
通告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以梳理,并予以严令禁止。其中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上述危险物品;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危险物品的信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制造、销售仿真枪。
通告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剧毒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明确,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此外,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危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据通告,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上述危险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同时,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前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危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通告称,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除严禁使用枪支、弩等危险物品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外,通告还明确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
通告还提醒民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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