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声明表示,新闻自由在香港备受尊重。她指出,警方在最近一宗案件中采取拘捕行动,随即引来了一些海外政客及机构提出毫无理据的批评。令人震惊的是,竟然有人公开要求立即释放被捕者。这些要求不仅对法治完全欠缺尊重,而且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由于相关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经展开,任何人都不应再作评论。香港的法律制度确保司法得到妥善执行和正当程序得到遵从。
郑若骅表示,在不评论案件的情况下,她想从法律原则方面简单解释一些依法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给予效力)保障言论、发表和新闻自由,而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言论和新闻自由并非绝对,行使该等权利时会受法律及达致合理目的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条,维护国家安全及保护“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这一点也是香港法院早已确立的原则。
郑若骅表示,很多人都经常忘记,权利伴随义务,言论自由也不例外。事实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三)条明文规定,发表自由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负责任新闻作业”这个槪念,在有关人权的国际法理学上已清楚确立,法庭多次强调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新闻从业员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报章出版人和编辑也同样须遵从新闻活动中的特别责任及义务。
郑若骅说,由此可见,受保障的正当新闻活动,及应予防范、制止和惩治的危险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之间,界线非常清晰。毋庸置疑,依法享有的信息流通自由在香港一直备受尊重。那些针对我们执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指控全然出于无知,又或是别有用心。大家只要客观分析事物,就不会被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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