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为更扎实、稳妥推进巡回检察工作,强化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正确实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巡回检察具有双重目的和任务。一方面,设定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重点和组织层级,通过检察发现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促进监狱、看守所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设定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更加注重刀刃向内,主动检验和审视派驻检察履职是否到位,推动派驻检察作用有效发挥。二是强化巡回检察的四种方式。巡回检察分为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四种方式,不同方式的作用和功能都不相同,相互补充和衔接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的整体优势。三是夯实巡回检察的组织结构。巡回检察不能脱离被检察地的检察机关,被检察监狱、看守所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开展工作,但不能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四是引入外部力量参加巡回检察。巡回检察工作可以适当引进医疗、安监、审计、鉴定等专业力量参加,将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员,提高监督专业化水平。五是强化巡回检察的组织实施。其中,信息收集工作一般应在巡回检察队伍进驻监管场所前完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现场检察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六是抓实巡回检察的监督成效。《工作规定》对不同类型问题或线索设定了不同处理方式,要求制发文书后要跟进监督整改,移交的职务犯罪线索要跟踪了解进度;针对常规、交叉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还应当由原巡回检察单位组织“回头看”。
据了解,自2018年5月起,最高检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10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巡回检察制度,2019年7月监狱巡回检察在全国全面推开。至2021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3856次,通过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以及“回头看”,共发现监狱问题30253个,提出书面检察建议4159个,提出纠正违法3105个,已监督纠正26653个;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82个,已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38人;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1062个。
2021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共发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4230个,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65份,检察建议书335份;发现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线索62件,已立案侦查4件6人,移送纪委监委线索25件;发现罪犯又犯罪线索2件;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763个。
在对监狱和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中,相对集中和突出的有:执法理念落后,不能适应新时代监管执法要求;部分监狱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警戒具使用等日常监管执法不规范,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个别监狱、看守所监舍存在违禁品、“牢头狱霸”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警力及硬件设施配置不能满足新时代监管执法需求,不少监狱和看守所处于超押状态,有的看守所实时羁押量接近设计羁押量的两倍;个别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职尽责,严重侵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等。《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实施,将促进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迈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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