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1月26日电(记者张子琪)记者26日从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印发的《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参保职工需求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强。出台实施办法后,将通过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医保个人账户,加强医保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转向互助共济式。
据了解,实施办法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将通过3年过渡期完成制度转轨,确保改革惠及广大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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