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将他人撞成重伤,三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在校学生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则认为超标三轮电动车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机动车,并将罪名变更为过失致人重伤。近日,玄武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今年刚满20周岁,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为改善家中经济困难现状,便利用课余时间,揽到一运送快递活计。一天,在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送快递过程中,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中撞到周某某,致周某某重伤二级。马某某被当场抓获。
经查,马某某系无证驾驶,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且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至玄武区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认定,本案中,涉案的电动三轮车在功率和质量上达到了机动车的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目前南京地区在电动三轮车的日常管理中是作为非机动车管理的,无需申领牌照,且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因此,本案中的超标电动三轮车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机动车。为此,承办检察官将马某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名变更为过失致人重伤。
此外,承办检察院还了解到,案发时,马某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此前无前科劣迹。归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25.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宣布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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