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20日起实施
7月8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传来好消息,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在深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灵活就业人员建立自愿缴存机制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表示,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回应相关群体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诉求,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就业群体的全覆盖,《暂行规定》建立自愿缴存机制,明确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此外,基于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及兼顾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最大限度降低因缴存单位申请缓缴给职工带来的贷款需求影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内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也可以自愿缴存其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比例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等内容。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表示,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收入的特殊性, 赋予该部分群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协议》,提取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首先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外地缴存月份可计入深圳累计缴存月份。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外,在制度施行两年内,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再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者: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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