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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 在制度设计、服务体系等方面均有待完善

长期护理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强调,推动保险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经营服务行为,推动行业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社会治理。我国开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已满5年,从目前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制度设计、服务体系、评定标准、管理流程等方面均有待完善。

参保人数突破1亿

6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0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参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136131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达10835.3万,享受待遇人数83.5万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4845个,护理服务人员数19.1万人。

2016年,长期护理险开始试点,明确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截至2019年6月底,青岛等15个首批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的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42.6万人享受待遇。

2020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试点范围,拟在原来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每个省份1个试点城市的原则,将试点范围扩充为29个城市,试点期限两年。同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

2020年11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并于今年10月1日开征。每人全年缴费约128元,在岗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各缴50%,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则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补助。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照护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达到规定照护等级的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加快规范运行机制

“在已开展的试点项目中,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主的社会力量在政策落地、组织实施、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制度设计、服务体系、评定标准、管理流程等方面都在探索中。我们拟通过通知明确相关服务要求,加强服务流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助力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经营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业专业化经营服务能力的提升,在民生保障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形成保险业参与试点服务规范化运行机制,助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为压实市场主体责任,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检查,保护参保群众信息安全,健全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此外,通知还对保险公司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投标管理、经营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护理机构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参保群众实际护理需求,做好护理服务机构遴选、服务质量监督、巡查稽核等工作,积极参与护理人员培养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服务机构做好护理人员管理,有效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鼓励行业协会在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建设服务评价体系、搭建行业交流平台等方面发挥作用。

相关立法正在完善

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就《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到,要建立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民,缴费合理分担,保障均衡适度,筹资和待遇水平动态调整。制定完善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相适应的失能评估和需求认定等标准、基本保障项目范围以及管理办法等。健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经办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元综合保障格局。

近日,天津市发布《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规范每名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和实际已护理重度失能人员配比,原则上按照1:1提供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数量占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2021年12月底前不高于30%,2022年6月底前不高于20%,2022年12月底前不高于10%。

在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结算方面,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其中,每月居家护理费用不高于21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75%比例报销;每月高于2100元的,按照2100元和75%比例报销。

国务院参事、协和医院卫生健康管理政策学院执行院长、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会长刘远立院士近日表示,中国工程院《长期照护保险的试点及未来发展》目前正在就商保和社保协同问题、长护险发展现状瓶颈及制度建设等进行专题调研。大力推广长护险,符合社会关切和民生急需,对提升百姓获得感和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对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优秀经验进一步总结提炼,结合政府的政策统领,社区的密切参与,保险经办的科学组织与扎实落地,尽快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记者 李远方)

标签: 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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