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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主体建立准入机制

编者按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指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人的身体特征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得到的信息,如指纹、虹膜、面部特征、个人基因等。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已经成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外,过度搜集公民信息新的“重灾区”,且存在被泄露和滥用的风险。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泄露和非法买卖所产生的危险是难以消除的

程啸在《人民论坛》2020年08月下《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打造法律保护盾》一文中认为,虽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个人信息的特殊之处,这就决定了法律应当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个特点就是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无法或很难更改。自然人的姓名、手机号码、邮箱账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比较容易进行更改,但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更改,则非常困难。比如,要改变一个人的脸部特征,就只能整容(即便整容,脸部大部分特征仍会被机器识别)。不仅如此,很多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掌纹、虹膜、基因信息等,几乎不可能更改。这就意味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泄露或者被非法买卖之后,不仅对于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会产生很大的威胁或不可预测的损害,而且自然人也无法像修改手机号码、邮箱或银行账号等那样来预防后续损害的发生。因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泄露和非法买卖所产生的危险是持续、长久、难以消除的。不仅如此,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还涉及国家安全,如果我国公民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大规模收集并提供给敌对势力,势必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故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即便是被合法收集的,有关组织或个人也要提高警惕,以防止被泄露或被非法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恶果不堪设想。

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主体建立准入机制

汤鹏飞在《中国律师》2021年第2期《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探究》一文中认为,从建立统一的机制出发,保护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做到:1.对采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具体技术方式立法。要求所有需要进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主体必须采用具有专门信息安全保护处理能力的芯片获取信息,并在使用专门的加密算法进行数据转换后才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数据进行储存,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个人生物识别原始信息被泄露及滥用的风险。2.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主体建立准入机制。由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属性,其对采集主体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能力均有非常高的要求。因此立法机关可以仿照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的发放模式,针对生物识别信息在某些领域的应用主体,建立恰当的生物识别信息采集权准入机制。由专业权威部门进行评价,对于符合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安全管理规范和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主体,授予其合法采集资格,未获得采集资格的主体不得私自采集。

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章加以规定

吴小帅在《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一文中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全新的问题,也会随着5G等技术的全面推广而出现新的表现方式。目前,人们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诸多内容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专门立法的难度大、阻力多。况且专门立法所涉主体繁多、内容庞杂,不同主管部门和权利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这也是一般专门立法固有的缺陷,难以避免。因此,较为稳妥可行的立法模式是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章加以规定。

构建行政法制、民事法制、刑事法制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机制

付微明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与中国选择》一文中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是个人数字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人的各项权利密切相关,并非仅仅关涉民法上的隐私权、人格权或者身份权,而是与通过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确认”或“被确认”身份的个人的一切权利有关。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体系,但随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属性的逐渐明确和各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既需公法保护,也需私法保护的立法意识会逐渐增强。从公法和私法的不同层面对这一新兴权利进行法律保护,构建行政法制、民事法制、刑事法制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机制,必将成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路径和发展方向。可以明确的是,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宪法权利地位,建构“三大机制”相结合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护机制,应当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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