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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管发布消息《长三角地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3月30日,上海市场监管发布消息《长三角地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0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区域协作,发挥区域特色,联合开展了异地异店退换货、线下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等活动,不断提升消费体验、提振消费信心,共同打响“满意消费长三角品牌”。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四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安徽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以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也被列入其中。

2020年8月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罚字〔2020〕62号显示,在安徽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以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一案中,当事人安徽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和以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事实。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以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0年8月4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安徽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为北京长安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北京长安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为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交易权的行为:

(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

(五)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交易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的质量、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不相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列服务项目,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作者:何潇 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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