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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天公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延长到期或将到期的25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涉及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及疫情防控。

此次延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鼓励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例如,2018年财政部等部门发文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这项政策在2020年年底到期。此次《公告》将这项政策延期3年。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力军,尽管经济稳步恢复,但小微企业、个体户生产经营仍面临较大困难。为此,《公告》明确,去年年底到期的、针对小微企业的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长期以来,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此国家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投放力度。比如,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另外,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两项政策去年年底均到期,此次《公告》明确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同时,由于当前疫情防控压力依然较大,因此去年为支持疫情防控出台的不少税费优惠政策也得以延续,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相关优惠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作者:张均斌)

标签: 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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