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对于中小银行和助贷机构影响较大。目前,不少中小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事实上仍依赖科技合作方。
“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半年之后,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互联网贷款划定多条红线。
多位行业专家和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通知》剑指高杠杆互联网“联合贷”,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避免监管套利。
划定“红线”
具体来看,《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
出资比例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集中度指标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限额指标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据介绍,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对于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此外,《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剑指联合贷
“此次《通知》发布是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总体监管方向与《办法》一致,但在要求上更加明确和严格。《通知》将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也纳入统一监管,避免了监管套利。”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于百程指出,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对于中小银行和助贷机构影响较大。目前,不少中小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事实上仍依赖科技合作方。助贷机构后续将要根据《办法》要求,在合规要求下,更加针对性和精细化地为银行提供对借款用户进行区域分层、建立独立风控能力等服务。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实行限制,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明确联合贷款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此外,提出限额指标,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这一点影响不大。”
新规对联合贷款的集中度和限额给出指标,在东吴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马祥云看来,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过于集中与某家互联网平台开展联合贷款。“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与每家银行合作联合贷的额度都受到该银行资本规模限制;另一方面,这也将倒逼中小银行不能仅从某一家大平台集中获取资产,必须与更多平台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合贷,助贷模式会成为重要选项,会有更多助贷平台参与到更多银行的业务中”。
多位消费金融高管及美股上市助贷机构高管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新规对蚂蚁、微众这类较多采用联合贷款模式的互联网巨头,“影响还是挺大的”,出资比例的限制会大幅压降互联网巨头的联合贷款业务规模,“要保证现有规模,那资金压力肯定是有的”,“对侧重线上联合放贷业务的消金公司和依靠联合贷业务的网络小贷公司也会有一些影响”。
“我们的联合贷业务占比很小,影响不大。很多机构就算联合贷没法达到监管标准,也有足够的过渡时间。”某美股上市助贷机构高管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称,以后助贷机构在助贷这块业务上会更纯粹地往合作商或者说服务商的角色靠拢。
不得跨区域
对互联网“联合贷”作出严控之外,《通知》还严令“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通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区域经营,这延续了建立多层次银行机构体系的思路,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服务当地客户。随着《办法》《通知》的逐步落实,地方法人银行将更好地回归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定位,消费金融领域的各种乱象也会得到较好的遏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合作方的风险管理责任也会逐步压实。
“在去年的《办法》中是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审慎开展跨地域经营,此次《通知》要求不得开展,进一步严控。此条对于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务影响会比较大,之后相关业务将会回归服务本地的定位,聚焦在辖区内开展。”于百程称。
董希淼表示,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但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或有“画地为牢”等问题。“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经营,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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