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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告别借贷与配资业务 进一步强调从业规范

日前,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这预示着参与私募投资的基金或其他投资者从此将有据可循。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规定》基本对目前私募基金可开展的业务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内容,例如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其中,对私募基金和管理人的负面清单的明确,以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都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更好地引导作用,可以预期,私募行业由此进入“良币驱逐劣币”时期。

私募告别借贷与配资业务

近些年,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扩容明显。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市场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47家,管理基金数量89784只,管理基金规模15.02万亿元;私募基金已然在资本市场中逐渐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规定》内容来看,基本包括了六个方面: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二是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是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上海某私募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这意味着,私募公司要告别此前“灰色地带”业务,例如通过基金形势开展的借贷和场外配资等。

“部分私募公司借私募基金的形势开展一些民间借贷和场外配资业务,而在这次发布的《规定》中,明确这些业务都被禁止,私募公司的主业是投资管理,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上述私募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事实上,监管层肯定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做出的贡献,也指出了在快速发展中暴露的问题,例如: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规定》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进一步强调从业规范

《规定》除了对业务开展进行了明确外,对基金管理人和产品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强调合格投资者要求,不能通过微信等公开渠道推介;基金管理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拿政府出资等名义增信等。

《规定》指出,不得为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北京某百亿元级私募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本质,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同时,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在募集资金时拿权威机构背书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规定》内容基本涵盖了目前私募基金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可开展的,以及“打擦边球”“踩红线”的边缘业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主业有哪些,可以预期,私募行业由此正式进入“良币驱逐劣币”时期。“未来私募基金的发展将进入优胜劣汰阶段,真正具备核心投研能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是能够被投资者所认可的管理机构。”

(记者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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