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为无固定职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案发,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6家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从网站、微信商家等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购假冒LV、CHANEL、FENDI等12个注册商标的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陈某的仓库内查获34件带有CHANEL、FENDI等商标的商品。经审计,陈某的销售金额达298万余元,待销售金额为6000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在公安民警至其住处询问相关情况时,能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前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陈某销售的假冒商品涉及LV、CHANEL、FENDI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被告人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大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上海三中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倡导社会公众抵制假货,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曹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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