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一号地产”因发布四篇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公司)文章,遭金科股份股东黄红云和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公司)起诉,索赔1.75亿余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一号地产”运营人刘澔长(化名)赔黄红云47万,但驳回金科控股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文章造成金科股份公司名誉权受损,因金科股份公司未起诉,法院遂未作出处理。
工商资料显示,黄红云目前持有金科股份公司10.99%股份,金科控股公司持有金科股份公司7.25%股份。
一审后,刘澔长就此案提起上诉,其后又被金科股份公司起诉。
刘澔长4月17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4月16日下午收到金科股份公司提交给法院的民事起诉状。金科股份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一号地产”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金科股份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 受访者 供图
自媒体发涉金科股份文章,两股东起诉索赔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一号地产”发布4篇涉及金科股份公司以及该公司股东黄红云的文章,被黄红云和金科控股公司起诉,起诉理由是4篇文章通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等方式恶意攻击和抹黑两原告及他们实际控制的金科股份公司。
两原告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股票价值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75亿余元,并要求被告删除4篇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
“一号地产”运营人刘澔长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法院认为案涉4篇文章内容明显不实并构成误导、诽谤,构成对金科股份公司的侵权,其中两篇文章侵犯了黄红云的名誉权,但黄红云和金科控股公司以他们的名义主张金科股份公司名誉权被侵害的前提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刘澔长未尽到对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文章的审核义务,造成金科股份公司和黄红云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其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金科股份公司未起诉,故仅对黄红云被侵权部分作出处理。据此,法院判决刘澔长在判决生效后删除两篇独家文章并发布道歉信息;赔偿黄红云精神抚慰金2万元;赔偿黄红云经济损失45万元;驳回金科控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和黄红云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结果,刘澔长表示不服,他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经立案,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金科控股公司工作人员此前告诉澎湃新闻,该公司和黄红云本人在一审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对于一审判决,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至于“一号地产”方面提出上诉的情况,公司将正常应诉。
金科股份公司再单独起诉索赔1000万元刘澔长4月17日告诉澎湃新闻,他4月16日下午收到了金科股份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提交给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
澎湃新闻获得的起诉状显示,金科股份公司起诉状所载明的事实与理由,与金科控股公司和黄红云提交给重庆市一中院的起诉状内容相差不大。起诉状认为,上述文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在证券、债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上述文章发布后,导致原告在股市二级市场价格大跌,并因此收到很多投资人的询问与质疑,融资受阻,由此带来的后果无法估量。
上述情况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联系了微信公众号“一号地产”,并告知其在上述文章中存在大量无中生有、恶意抹黑、断章取义等内容,请其停止对原告及原告的侵害,立即删除上述文章,并采取措施减小对原告的影响。对此,被告刘澔长及“一号地产”明知上述情况,不仅拒绝配合删除,还继续发布关于原告的新的文章,使得对原告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
原告认为,被告刘澔长明知作者海哥通过虚构事实、断章取义、恶意曲解等方式恶意攻击抹黑原告,但仍继续刊登并拒绝配合删除上述文章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名称权。
金科股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澔长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或相关网站上刊登的上述侵权文章,立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中国证券报等权威报纸及“一号地产”刊登公告的方式连续刊登10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澄清事实真相。同时,在承担诉讼费的同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对于金科股份公司请求删除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刘澔长回应说:“‘一号地产’要求该公司提出文章具体失实的地方,并答应可给予更正、修改甚至删除,但对方并没有指出。而且金科方面在微信公众号后台进行2次投诉侵权,均被微信公众号平台大数据判定不构成侵权。因而,‘一号地产’更加没有立即删除的理由。”
被告称金科股份公司再次起诉是恶意诉讼澎湃新闻了解到,前述涉案文章的作者海哥也是记者出身,曾在头部房企做过公关。海哥说,“作为第三方,我觉得将文章中有关的表述认定为侵权是比较难接受的。”文章中的信息、数据,来自上市公司财报、官方媒体、行业媒体、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以及市场上公信力较高的第三方,比如天眼查、克而瑞地产研究、行业机构的研究报告等。
在针对黄红云的上诉案中,刘澔长的代理律师提交的上诉材料称,“一号地产”并非互联网知名公众号,粉丝数量很少,案涉文章之下几乎无评论,可见并未引起社会关注,不会导致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刘澔长表示,他已尽到审核义务,作者的文章均有注明数据来源,或引自公开信息,或来自黄红云前妻陶虹遐一方的爆料,且均有书证相印证,并与天眼查等股权信息相符,作为自媒体平台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金科股份公司的诉求明显超过自媒体的必要审核义务,属于过度强加法律责任。
“这么大的诉讼金额,在自媒体这个领域应该是没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起诉一家自媒体,索赔金额居然达到1000万。”再次面对高额诉讼,刘澔长表示,金科股份公司的再次起诉是一种杀鸡儆猴的做法,作为自媒体运营人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资产来对抗,“并且这1000万赔偿理由他也没有说清。”
刘澔长认为,金科股份公司提到的融资受阻和股票损失与他们文章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融资告停、债券及股票波动的因素有多重,如何证明是‘一号地产’相关文章所致?如果不是金科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面恶化,导致投资人债权人失去信心,仅凭几篇文章又怎么能撼动?”
刘澔长说,他的律师认为,金科股份公司的再次起诉属于一种恶意诉讼,“他们就同一个事件用不同的主体来起诉我,并且金额都很大,前面是1.75亿,现在又是1000万元。他们就是希望通过这种不断的、大金额的诉讼,给我们施加压力。”
“作为自媒体应该也有舆论监督权利。”刘澔长认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对于公众公司来说,自媒体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监督的力量,帮助投资者去认识这家上市公司。”
因为金科股份公司的再次起诉针对的是同一事项,刘澔长说,他的答辩内容和应该会和黄红云一案的上诉状内容一致。
标签: 金科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