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3月21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
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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