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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依法严肃查处涉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

昨日,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了《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凡进入昆明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主要包括冷冻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等),必须进入昆明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货品经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储存、销售、加工。

《通告》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昆明之前24小时,主动向集中监管仓预约,并如实申报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运输车辆、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通告》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进口冷链食品违反相关管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此外,《通告》明确,对于存在以下涉及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区而不进的;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倒换国产包装经营或拆零虚假标注国产食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倒包销售”行为;伪造、变更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出库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他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

标签: 违法行为 冷链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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