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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7万元打入被执行人的冻结账户 钱款还能拿回来吗?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胡某向单某借款577050元,却迟迟不予归还,于是,单某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结后,经单某申请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胡某工商银行名下的账户。冻结时账户内余额仅为1.42元,控制金额本息共计952301.00元。

但是,3个月后,胡某被冻结的账户竟突然多出7万元整的汇款!

原来是胡某的律师赵某,因自己的误操作将其银行卡内的存款7万元转到了胡某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在得知自己转错后,赵某第一时间向银行以及派出所申请拦截保护,但被告知在该情况应向法院提出解决申请。于是,赵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退还7万元。

法院认为,对于银行存款,执行法院应按照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所以本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冻结了其在工商银行账户内额度为952301.00元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赵某以其转错款为由要求解封被执行人账户并退还账户内7万元款项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裁定驳回案外人赵某的异议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标签: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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