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热点关注 > 正文

昆明一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谷酒苦荞酒罚款5000元

12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在“铁拳”行动中查处的6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有4起都和白酒有关。

云南大衍古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证生产中药白酒391瓶罚款5万元

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且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配制“醇香玉露饮·中药白酒”,并虚假宣传该中药白酒具有医疗功效。执法人员查获中药白酒共391瓶,货值金额9775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无证生产配制中药白酒、虚假宣传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轻情形,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中药白酒391瓶、处罚款5万元;对虚假宣传医疗功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款20万元。罚款合计25万元。

昆明市西山区龍潭盛雲酒坊

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谷酒苦荞酒罚款5000元

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与昆明海关检验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昆明市西山区龍潭盛雲酒坊”生产的两个批次散装包谷酒(50%vol)、苦荞酒(52%vol)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后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包谷酒、苦荞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包谷酒(50%vol)100公斤,销售价每公斤16元;苦荞酒(52%vol)50公斤,销售价每公斤30元。截至抽检当日,两种不合格散装白酒均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3100.33元。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东川区本云酒坊

生产不合格白酒罚款3000元

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到东川区本云酒坊进行白酒监督抽检。抽样时,该酒坊正处于生产经营状态,该酒坊负责人同意抽样,执法人员抽取散装玉米酒(俗称包谷酒)(50°)、高粱酒(52°)各1批,每批1公斤。后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结果显示,高粱酒(52°)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高粱酒(52°)500公斤,除被抽检样品1公斤外,其余的均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涉案金额10000元。另外当事人经营者李本云未办理健康证,且销售台账记录不完整,高粱酒(52°)销售台账上只记录销售了25公斤,其余销售情况未按要求登记。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酒(52°)经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总酯项目,该项目是判断白酒品质的一个指标,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白酒的行为从轻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对经营者李本云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给予警告;对生产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昆明市五华区军玲副食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没收剑南春酒7瓶罚款1万元

经商标注册人举报,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检查下,查获7瓶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以每瓶200元的价格从个人处回收剑南春酒7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未销售以上商品,无违法所得,每瓶销售价420元,货值金额2940元。现场查扣的剑南春酒7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后出了辨别报告,结论为该酒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酒7瓶,罚款1万元。

昆明云优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万元

2020年6月10日,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方案和昆明市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安排,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同昆明高海拔电器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线电缆(RVVB)未经过“CCC”强制认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线电缆(RVVB)属未经过“CCC”强制认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强制性目录的RVVB线缆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罚款5万元。

云南世博华兆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罚款6.5万元

2021年1月4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云南世博华兆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中骏·天誉”楼盘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设置不公平条款限制购房人权利,同时存在违法宣传、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经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云南世博华兆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中骏·天誉”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发布未明确标明所获荣誉引证出处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6.5万元;对当事人发布承诺投资收益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罚款4195.42元;对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罚款合计79195.42元。

标签:

热门资讯

资讯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