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我省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省公安厅14日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邀请大学教授、行业协会、企业等代表建言献策。
广东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大省,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意义重要。去年9月,省公安厅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听证会的召开,意味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距实施又近了一步。
实行登记制度
“从交通安全角度出发,去年我省发生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4184起,同比上升13.14%,事故起数占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总数15.39%,教训非常深刻。”会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副处长谭彬分析,另从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角度来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亦刻不容缓。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八章56条,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如《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问题,是包括与会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驾乘人员年龄、通行规则等作出明确要求。
其中提出,道路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科学划设。有条件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饮酒后驾驶等8类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在用的电动两轮车辆,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过渡期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过渡期结束后,该类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需在指定区域充电
现场,与会代表还围绕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与充电、如何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管理责任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有代表提到目前住宅小区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场、充电桩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征求意见稿》也专门提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专门提到,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并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等行为。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与会代表纷纷表示,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路权、通行秩序、充电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政府应该加快立法进程。省公安厅交管局二级警务专员曾涛介绍,相关部门将在充分吸收本次立法听证会意见建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时间表、路线图,争取今年年底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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