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为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内执业备案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实施路径。
通告明确规定了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的适用范围、执业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按照规定,持有港澳企业商业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或机构按程序完成执业备案后,可在广东从事除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之外的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规划业务。在执业备案有效期内,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出图章与内地规划编制单位企业具有同等效力。通告要求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执业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执业备案资格。
今年2月,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服务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的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师可在完成执业备案后在广东省内执业,引发了港澳规划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该通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三地在规划领域优势互补,激发规划行业活力和创造力,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规划行业集聚区,更好地携手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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