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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建立健全本市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指导意见》指出,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银行应当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者岗位。

《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机构建设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队,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配有不少于2名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增配人员;绿色金融机构的绿色融资余额占该绿色金融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且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

《指导意见》指出,经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或者下设分支机构被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绿色金融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政情况,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绿色债券奖补等方式给予绿色金融机构支持等。值得关注的是,绿色金融创新项目还可以申请我市金融创新奖贡献奖或者特色奖,单个项目最高可以奖励100万元。(记者 谢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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