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状告今日油条索赔200万元”一案经本报报道后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今日油条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还有待法院认定。
“五粮液”VS“三粮液”、“康师傅”VS“康帅傅”、“奥利奥”VS“粤利粤”……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查实将受到法律严惩。
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红日E家”就因“傍名牌”“红日”被判赔5000万元,该案刷新了国内厨卫行业知识产权领域判赔纪录,并入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红日”遭“红日E家”模仿
5000万元判赔金额创纪录
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起诉称,“红日”字号和“红日”商标在厨电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尚公司”)使用与红日字号近似的“红日E家”商标,并利用红日公司的定牌生产厂家和经销渠道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据此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使用第5920931号注册商标及其变体“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字号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而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为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睿尚公司明知在先“红日”字号的知名度,却选择使用与红日公司字号近似的商标,并实施了一系列混淆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红日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余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赔偿方面,在不能适用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3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的情形下,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确定方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的赔偿确定方法,即考虑到红日公司为消除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商誉受损等不良影响而投入的广告支出属于侵权直接损失,对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已超过红日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诉请,以及该案被告拒不提交或提交部分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再考虑到侵权恶意、侵权人规模等因素,参考红日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请求,最终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睿尚公司等被告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本案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迄今最高判赔纪录,亦为国内厨卫行业知识产权迄今最高判赔纪录。
法官释法
“傍名牌”如何认定?
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字号 使消费者产生误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负责人韦晓云介绍,“傍名牌”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主要指将别人很知名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
例如,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据统计,“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商家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此外,有些“傍名牌”是采用一模一样的字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而更多的“傍名牌”是做一些细微的改变,文字、包装、装潢等都非常相似,不仔细辨认是很难分清的。
例如,“康帅博”混淆“康师傅”;“创南春”“商南春”混淆“剑南春”;“三粮液”混淆“五粮液”,并且将“三”故意写成与“五”非常近似,图标与五粮液基本相同,不细看难以分辨清楚,极易混淆;“粤利粤”混淆“奥利奥”;“康王绿箭”混淆“绿箭”;“豪牛酸酸乳”混淆“蒙牛酸酸乳”;“王吉正”混淆“王老吉”;“营养直线”混淆“营养快线”;“康状元饮用水”“康大师傅”混淆“康师傅饮用水”;“雪露”混淆“露露”;“旺子”混淆“旺仔”;“日猫”混淆“白猫”;“泳动”混淆“脉动”;“可日可乐”混淆“可口可乐”等。
如何惩治“傍名牌”? 加大证据保全力度 不断提高赔偿标准
如今,“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为加大对“傍名牌”行为的打击力度,韦晓云指出,法院一方面加大证据保全力度,五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实施证据保全1380件,积极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律师调查令等制度,仅2020年就发出律师调查令130份。
同时,加大行为保全力度,对侵权事实明显的“傍名牌”行为,依法作出诉前或诉中禁令,即在判决前先下裁定制止被告实施“傍名牌”行为,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
此外,根据侵权性质、情节和后果等情况,不断提高赔偿标准,从高确定赔偿额,对于“傍名牌”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韦晓云进一步解释道,我国2013年商标法、2015年种子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陆续导入了针对恶意或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也明确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至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1年3月3日,最高法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做了细化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会适用惩罚性赔偿?韦晓云表示,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二是情节严重,三是依原告的请求适用,法院一般不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作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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