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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近日,深圳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奖励补贴标准与此前保持一致。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2016年3月23日后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深圳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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