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3条,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办法提出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盐业企业,促进盐业企业多元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在食盐生产方面,办法提出严格执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盐的包装以及标识、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非食用盐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作出工业用盐禁止食用或者非食用盐禁止食用的显著标注。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在食盐销售方面,严格执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盐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不得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盐零售单位不得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缺碘地区应当保障碘盐供应,水源性高碘地区应当保障非碘盐供应。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在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方面,办法提出食盐纳入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目录。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量应当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食盐平均月消费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依法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食盐生产供应工作。
在监督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食盐追溯管理平台,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贮存、零售等信息的管理,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在法律责任方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