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
暂行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举报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等,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
对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本条规定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对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可以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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