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保险高管规定》),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新规下月初开始施行。
《保险高管规定》亮点在于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对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这意味着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保险高管规定》还明确了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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