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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工作联系机制

近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简称“打非局”)发布《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一文,文中对我国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分析,并作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及工作措施。   文章分析指出,我国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有互联网化趋势明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存在“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三难问题突出(调查取证难、问题定性难、跨部门协调难)”等问题和困难。

同时,文章作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及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工作联系机制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涉及产险、寿险、中介各业务板块,往往又相互交织,跨行业、跨地域,量大面广、专业性强,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必须齐抓共管、协同联动。地方政府要发挥贴近一线、手段丰富等优势,牵头对辖区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打击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共同构建起监测预警、查处取缔和善后处置的工作联系机制。

一是多渠道监测预警。地方政府在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把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监测预警纳入其中。银保监会系统以建设国家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为核心,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监测预警,同时利用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风险线索。

二是依法查处取缔。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银保监、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涉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相关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和性质认定,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从事非法商业保险业务的及时查处取缔。对跨业务跨地域的重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或案件,在认定、查处中存在困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属地银保监局等部门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后,视情提交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协调处理。

三是稳妥善后处置。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辖内宣传、网信等部门积极做好舆情管控引导、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行业、教育宣传和行业自律等优势,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公司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报告。积极与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网监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获取对打击工作的支持帮助。加大资源投入,协助研究建立行业高风险客户信息数据库及高风险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等活动。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必须落实自身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识别研判。一是梳理经营管理风险点,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坚决杜绝与各类非持牌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任何保险业务,斩断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向持牌机构的传递。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损害行业利益、危害行业声誉的一切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和案件侦办。

努力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宣传工作常态化。将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宣传工作纳入银保监局、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的日常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平台,不间断发布警示信息,做到警钟长鸣,强化保险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宣传手段多样化。利用电台、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海报、专栏、电子屏等窗口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

三是宣传内容通俗化。持续发布通俗易懂的宣传信息,讲述老百姓身边的风险案例,提高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认知度和识别度。

营造严厉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高压态势

坚持对所有保险活动实行严格准入、持牌经营,严禁无照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一是要对非法设立保险机构及经营保险业务、非法销售境外保险、制售虚假保险单证等传统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态势,降低处罚门槛,加大违法成本。

二是要加大对借助互联网手段开展的新型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打击力度,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加强同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对擅自在app平台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等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是对涉及保险创新的新业态,要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实施监管沙盒试点,鼓励支持创新发展,保持监管与创新同步,将创新始终置于监管之下,确保风险不失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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