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有两天年假没休,正好赶在元旦前休了,可以在12月30日和31日休两天。算上12月28日和29日的周末,再加上元旦1天假期,可以连着休5天。”王女士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像王女士这样通过“拼假”的方式寻找“远方”的职工不在少数。12月10日,同程艺龙与同程旅游联合发布的《2020元旦居民出行出游趋势报告》就显示,与往年相比,今年元旦期间的出游人群中,选择“拼假”出游的国内长线游和出境游的比例明显上升。
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发布《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
这让带薪休假(俗称年休假或年假)再次引起人们关注:9部门发力带薪休假,会让职工踏上理想中的“远方”吗?
带薪休假落实情况不一
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对记者表示,实际执行中,一些企业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读,认为年假不具有强制性而拒绝安排,还有企业因自身经营压力较大对落实带薪休假动力不足。一些企业还违规设置年假的享受条件以及不享受年假的情形等。更有职工因为担忧休年假会影响工作升迁等原因而放弃休年假。
“年假难落实一直是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问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一些大型民营企业的职工基本能依法享受年假,而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职工的年假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崔杰说。
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对记者表示,实践中,一些企业在落实年假制度时也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比如不安排年假或拒绝职工年假申请,也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违规设置年假的享受条件以及不享受年假的情形,比如新进职工、劳务派遣工不享受年假等;安排的年假天数,比如职工享受年假的天数没有根据社会工龄,而是本企业工龄计算;未休年假工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年假过期不休自动作废,且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或未休年假工资补偿标准低于本人工资300%等。
落实带薪休假是多赢
专业人士指出,落实带薪休假,除了能够给职工带来显而易见的利好之外,更是多赢之举。
“‘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不但能够让大家充分享受淡季、周中等人少、价格更为实惠的出游体验,同时也能够实现景区、交通、酒店等相关产业的均衡发展,避免旅游消费冷热不均。”驴妈妈旅游网品牌发展部总经理李秋妍说。
李秋妍认为,错峰出行对于游客而言,性价比更高,旅游体验更好,对于整个旅游产业来讲则可以实现时间上更均衡、运营上安全、业态上更健康的发展,同时也能实现交通、景区等公共资源的更合理利用和配置。
在崔杰看来,落实带薪休假对企业而言也并非坏事,“近年来,一些企业就通过鼓励员工休年假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他认为,带薪休假的落实,不仅使得企业规避了不执行相关法律带来的风险,更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好感和忠诚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带薪休假?
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职工特别是年轻一代对落实带薪休假期待很高,但推动带薪休假落实,仍需要多方努力。
那么,该如何进一步推动落实带薪休假?
沈建峰指出:“带薪休假能不能落地关键看企业,企业要转变观念,依法建立和完善年假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提升生产效率。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引导、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另外,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还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崔杰则建议,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和各级法院可以定期公布有关年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导企业依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记者注意到,此次9部门印发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工会组织对维护本单位职工带薪休假权益负主要责任,将带薪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事项,定期向本单位职工进行报告和说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次出台的《意见》同时要求,加强用人单位休假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岗位AB角制度,不断完善职工休假保障制度,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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