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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年审时间

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31日

三、年审地点

1、网上年审

登录进行网上申报。

2、窗口年审

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四、年审申报材料

(1)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或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

(3)2021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从业残疾职工2021年全年收入明细。

五、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4、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5、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标签: 企事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 社会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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