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横琴法院对一起跨境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中,横琴法院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判决周先生须偿还银行借款,其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周先生向澳门一家银行出具《借款契据》,向银行办理投资贷款,借款金额为港币94万元。贷款发放后,周先生仅偿还了部分贷款即开始拖欠。银行将周先生及其妻子尹女士一起诉至横琴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交了由澳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记载了拟证明的32个事项,并引用了澳门《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相关法律条文。
横琴法院依法审查认定,《法律意见书》所引用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均准确无误,《法律意见书》中所提及的诉讼费用属于程序问题,与法院地有最密切联系,故须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处理诉讼费的准据法。法院对《法律意见书》中除诉讼费用问题之外的其他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周先生和尹女士婚姻关系的认定,因两人婚姻缔结地位于我国内地,横琴法院依法认定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并根据相关证据确认两人系夫妻关系。关于两人财产关系的处理,因两人住所均位于内地,且没有选择适用何处法律,横琴法院依法认定须适用内地法律处理两人的财产关系。
横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认为周先生所借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范围,银行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为银行请求尹女士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尊重当事人对域外法的选择适用权利,是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公开和公正的重要展现。正因如此,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两部民法典的情形才得以出现。
一宗案件,两部民法典,该案的审理是法院积极推进域外法查明适用,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司法规则衔接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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