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新规,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现实中,因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败诉的事件并不少见,甚至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电商平台成了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如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必须与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渠道聊天商谈并交易结算,不得绕过平台与消费者私下交易,也有人出借资金、商谈事宜时通过微信、QQ等,并通过网络转账交付资金。因此,理当赋予电子数据法定证据的地位,并对其收集、取证规则予以规范。
可以说,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既顺应时代潮流,又极大地节约了成本。当然,也有网友担心电子数据被篡改的概率较大,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司法裁判并非以单一证据为依据,将综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且将对造假者严厉制裁。长远来看,认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既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能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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