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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市场可获专项资金,直辖市每年10亿元

近日,财政部下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等方面。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包括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老旧小区改造方面。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办法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示范期3年。(记者 梁倩)

标签: 住房租赁市场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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