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国内 > 正文

明确专业类及综合类券商分类管理 引导龙头券商做强机构业务

新规统一了内资与外资进入行业的“门槛”,给潜在的优质进入者提供获取券商牌照的机会。

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此举意在明确专业类及综合类券商分类管理,引导龙头券商做强机构业务。

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根据新规,监管部门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并分别规定股东条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新规主要明确了推动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强化穿透核查、实现全程监管等基本制度安排。

为什么要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申万宏源证券大金融组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统一了内资与外资进入行业的“门槛”,给潜在的优质进入者提供获取券商牌照的机会。由于传统证券业务竞争已十分激烈,从盈利角度出发放开新设券商审批吸引力有限,短期难撼行业格局,长期看龙头券商集中度仍将持续提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王信表示,证券公司对外资开放,必然涉及对内资开放,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有利于引进优质内资股东,推动证券行业充分竞争,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资金和新的交易组织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何时可以向证监会提交设立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依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报送设立证券公司申请。证券公司属专业金融机构,规则明确其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需具备相匹配的金融经验及风险管控能力,证监会将依法审核。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还有两方面主要的变化。变化一: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性证券公司两类,其中,专业类证券公司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如股票股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依据不同分类分别规定股东条件,综合类券商业务风险较高,外部性显著,管理规定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及风险补偿能力,引导证券公司差异化发展。同时,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可以相互转化。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汪双秀认为,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此举意在明确专业类及综合类券商分类管理,引导龙头券商做强机构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可以相互转化,可以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发展。

变化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取消了券商股东“近3年连续盈利,近3年营收累计不低于500亿元”等门槛要求,调整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调整后的比例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申万宏源证券大金融组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放松了券商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的盈利和规模门槛,要求综合类券商股东具备较强的资本补充能力,重视强调公司管控水平和长期战略一致性,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标签: 龙头券商

热门资讯

资讯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