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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辣笔小球”案入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公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我市建邺区检察院办理的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入选。

最高检发布的基本案情显示:

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中。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某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于2021年2月19日上午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2021年2月20日,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仇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当日,建邺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日,建邺区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仇某发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提出四名战士因为营救团长而牺牲、立功,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侵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其次,仇某的行为符合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同时,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定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021年4月26日,建邺区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就公益诉讼听取祁发宝和烈士近亲属的意见,他们提出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仇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5月31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判决宣告后,仇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25日,仇某在《法治日报》及法治网发布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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