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竞争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概念,为指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与不正当竞争同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差别: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排斥自由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与自由竞争不存在相容之处。
不同的产业在市场结构中最关键性的因素有:
1.卖主的集中程度有小经营者竞争、寡头垄断、独家垄断三种。
2.产品差异,买主由于广告、商标等影响对某些产品的爱恶程度也能影响市场结构。
3.新卖主进入该产业的难易,按其程度,分为封锁进入、阻碍进入和容易进入三类。
小经营者竞争分纯粹竞争和垄断竞争两种。在纯粹竞争中,大量的小卖主向同一市场供应同类产品,其中无一人能影响市场价格,而必须接受由所有卖主提供产品的总供给量和所有买主对产品的总需求量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各个卖主都趋向于按现时市场价格将其产品调整到能够给他带来最大利润的那种数量,而不至发生市场价格的变动,但所有卖主如此调整的结果,使得总供给量发生变化,因而市场价格随之上升或下降。这种过程直到进行到所有卖主愿意生产的总数量等于所有买主愿意购买的总数量,而达到暂时的均衡价格。小经营者供应不同类的产品,即存在产品差异时,则发生垄断竞争。
第一,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由竞争,促进着人的自主意识、独立人格的形成。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自由竞争的前提是自由选择,自由选择包括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各个环节中人的意志的自由选择、道德价值的选择、道德理想的选择,由此自由选择产生了多元化的个人目标,多元化的价值判断,多元化的行动决策。这一切都属于个人自主活动的领域,都需要以人的主体意识与独立人格为支撑。丧失了主体意识与独立人格的人,是谈不上什么自由选择的,更不用说有胆量投入竞争中获胜了。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人的自主意识与人格独立意识增强。特别是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环境,更需要以这种自主意识与人格独立意识去冲击千百年来形成的封建皇权意识,破除封建残余在社会生活方面给每个人造成的困境,扫除来自旧道德的阻力。
第二,在商品经济中就已经发展和形成的等价交换原则,强化了人们的平等观念和博爱意识。等价交换原则也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它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它表明数量相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是相等的。这一原则解释了普天下商品的共同本质。当千万种的商品在社会上运转时,劳动平等的普遍性通过商品交换来体现,因为在商品交换中,被人们唯一承认的就是劳动价值。在相同质量、数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面前,任何特权将遭到抵制。这种平等意识的确立,马克思把它看作人类的一大进步,而博爱是平等意识在伦理实践上的必然结果。人们之间的相互平等,是以互不侵犯与互不凌驾于对方之上为前提的,以相互承认对方利益为保证的。博爱意识在这一追求平等的道德实践中滋长起来。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社会,旧封建传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仍有很大的市场。有的甚至明火执仗地侵犯社会成员的个人正当权益,或者压抑和剥夺个人自由选择的自主意识和人身权益。这种现象仍具有普遍性,仍有待于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强化平等观念,以冲破特权和旧势力的阻力。
第三,价值规律推动着人的立体作用的增长。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过程的根本规律,它的伦理意义就在于使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平均值的商品获利,使自由竞争有了根本动力。换言之,它确立了人们追求先进水平的价值观。价值规律从内在机制上调动着人们的进取精神,激励着开拓意识、新观念的精神意向。在美国,个人主动性、自主性被认为是获得成功不可缺少的伦理品质,美国中产阶级甚至把“超过别人”看作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经济发达水平与人的伦理气质是有内在联系的。
第四,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交往,催化着个性的丰富、人性的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使人的交往遍及世界各地,商业销售网络把世界连成一片,在日益发展的交往与联系中,人的个性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人际交往越丰富、越频繁,相互的世界也越充实、越丰富、越完善。对于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来说,其个性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其生活范围、生活活动与交往方式的广度与深度。马克思说过:如果一个人从事着范围广阔的多样性活动,过着多方面的生活,那么,“这样一个人的思维也像他的生活的任何其他表现一样有全面的性质”;[1]相反,一个活动范围狭小,生活内容贫乏的人,其思维“不可避免地成为他本人以及他的生活一样的抽象”。[2]在闭关自守的环境中,经济不能得到发展,道德不能得到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增添了新的生机与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发展,它推动了社会的道德进步,这是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