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论》这一巨著里,明确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在剩余价值论中,劳动者会有自己的价值,利用劳动生产时,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时间安排。
一、所有制结构与收入分配的相关理论
(一)马克思不同所有制与收入分配理论
1.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
马克思把批判的思想带入到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研究中去。而生产商品会有一定的劳动时间需求,那么每个人在完成这个一定的劳动时间需求后,会根据自己的能力剩余不同的时间,剩余的时间不一样,创造出的收益也会不一样。这里创造的价值是高于其本身所得到的工资,而这些超过本身的工资便可以当做剩余价值。显而易见这些是劳动者得不到的,并且在无形中会从劳动者手中流失,流失的最终方向便在于非劳动者。非劳动者会根据自己拥有的各个要素进行分配,那么如何进行分配呢?
就需要根据这些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的多少,在一系列分配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是需要观察的重点,在资本的积累过程中,无非是对生产者的剥削。因为资本家或者土地所有者总会对劳动者进行剥削,他们在手中握有资本和地租,这都是从劳动力的价值中剥离出来的。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资料本应该用于社会的生产,但是变为资本积累的途径,资本也会实现自我增值,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为了获得资本增值带来的收益,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限定,并且这个限定是在能够创造资本积累的基础之上的。于是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工资只是资本家愿意给予的,而不是真实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对产品的态度,很有可能会出现劳动异化,也就是劳动产品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相对立的,生产量越多往往自身就越贫穷。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积累是生产活动的基础,而这个积累并不是由非劳动者创造的。是由劳动者以自己为交换而创造出来的,如果资本家获得的积累越多。说明劳动者的奉献程度也越多,产品被资本家占有的也越多,那么这无疑是对劳动者更加不公平。劳动者自身需要生存而交换自己的劳动换取维持生活的物质回报。但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奉献程度越高,劳动者的创富能力越强,对自身的生活越不利,劳动者被贴上低廉的标签,而这是短时间内改变不了的情况。随着资本的的不断强大,这种情况越发严重,劳动者的反抗力量薄弱,想要反抗却迫于现实,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将遥遥无期。
2.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
马克思在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具体论述,基于对生产关系的考量进行推理分析。认为在社会主义中,非资本家能够有一定的政治权利,通过掌控权力获取资源。而这些非资本家的存在是为了把社会资源平等分配给全部的社会部门,这就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的性质。在这个背景下,人们并没有多余的其他性质的生产资料,人们本身所具有的劳动是唯一能带来的利益的途径。那么社会上的生产资料就是公共所有,由此失去了阶级性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公共所有不是一个小集团内。而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中存在的现象,那么人们的行动也会逐渐具有社会化,这就形成只按照劳动量的多少来进行分配。而此时的分配显然是人们所期望的、给予支持的。因为此时各个阶级的生存者都被视为在同一地位,没有谁比谁更高一级的说法。
并且在劳动产品中,每个人得到产品的机会也是相对均等的,根据自己实际劳动时间来决定,确保了人人都有可以参与到劳动中去的权利,从而获得与劳动等量的分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分配确实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公平,但依然存在先天的因素,导致在起跑线上就不一样。人们的需求是不同的,并且在劳动的开始阶段,总会存在一些差异,这里的差异是不能改变的,因为人的技能水平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而以劳动量来分配显然是对这种现象的掩饰造成社会公平的现象。可是相对于资本主义,这依然是一种能发挥其优势的分配方式。
(二)产权理论中所有制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产权是一个广泛的权利,包含多种权利,是一个抽象的权利体系的涵义。产权在所有制与收入分配之间存在收入分配功能,每个经济体都有自己的产权。产权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受到学者的探讨,一般而言产权是所有制的微观体现。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所有制通常是直接体现企业的性质中,而企业就需要通过一个媒介来体现这种自身带有的不同的性质。所以产权是至关重要的,因所有制的不同,那么对应的产权性质也将会不同,在社会中优化资源的能力也会出现差异,反应出最真实的所有制状况。
在资本主义社会,将拥有私有产权,显然权利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这必然会导致收入不平衡的存在。因为私有产权的诞生会增加掌握权利的人的利益,而其他人只能等待被分配,并且这些分配又是私有产权的进一步占有后才出现的分配。在这种状况下,是完全符合常理的,因为在资本家看来,他们购买了劳动产品。并且能够使用劳动产品,这些都是值得自己拥有的,是本身拥有的生产资料的内部组织形式。但是从价值形成中可以发现公有产权更有利于创造价值,那么在公有产权的情况下,每个人的收益就是其所付出劳动应该分配到的相对应的份额。劳动产品具有公有权,此时的分配具有平等的性质,整个社会关注于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不是个人的得失。换句话说,产权理论中所有制与收入分配关系的思维逻辑并没有出现太大的偏差,在整体框架上是与马克思一致的。只不过是聚焦于微观角度看待所有制与收入分配的问题,在现实的研究过程中是一种更加直观的体现。
(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不同所有制的收入分配理论
1.公有制经济下按劳分配
中国所发展的公有制经济政策不是一直不变的,是随着经济发展的状况不一样,随时进行调整,是突破了原本定义的公有制经济,加入其他所有制的公有成分共同组成。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还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分配。一方面由于社会中的所有都是公有化的,那么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获得维持生活的基本资金。因为公有制下的特有属性,劳动者之间必然不存在阶级矛盾,导致了劳动者进行劳动时是不担忧因为矛盾而自己的利益被侵害。那么这种分配方式将会一直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并且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公平的状态。
另一方面由于在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力可能不具有极大的充足性。因为在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具备公共所有的属性,反映了生产力的均衡化。在这个情况下,还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最大需求进行分配。但是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主要是来自于自己的需求,那么整个社会的生产力也将是趋向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最终的生产力将会持续稳定,只能够以劳动者的实际生产情况,考虑不同的需求带来的劳动产量。从而进行公平的分配,这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对整个社会收入的分配的总体调整与完善。
2.非公有经济下按生产要素分配
在三大生产资料改造期间,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并没有现在的那么强大,而是在国家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后,做出了决策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同于私有制,而是在公有制经济能够健康运行的前提下,互相发生联系。也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是自由化的,受到一定的活动范围限制,限制的具体路径是由公有制经济所影响的。在这样的所有制结构状况下,按多种分配方式成为必然趋势,存在的劳动、资本与技术等等,都是按照其对最终产品的贡献程度来分配的。但我们还需要关注到马克思在非公有制经济中认为劳资的关系日益严重问题。形成一个“强资本,弱劳动”的局势,可见资本所有者是在社会上有利的一方,并且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劳动者。那么,资本的收入会不断增长,劳动的收入会不断下降,两者影响着初次分配。
但是,我国的劳资关系也是不同于马克思的研究,更多的是一种对经济利益的诉求关系,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劳资合作,劳资共赢的状态。所以并没有严重的阶级矛盾,他们的最终利益是统一的,便是个人以所拥有的要素,对想要投入的生产投入的越多,自已所拥有的的收益就越多。所以,在非公有制经济下的分配是一个比马克思所说的较“和平”的分配,但也需要致力于稳定在一个合适的分配体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