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三个细则明确了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将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差异化监管三类产品
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可以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稳健,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上述负责人表示,“资管新规”发布后,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方面,银保监会确立了“1+3”制度框架。其中,“1”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3”为此次发布的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三个细则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对三类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资产管理行业公平良性竞争环境,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表示。
拉平与大资管同类私募产品规则
从三个细则的具体内容来看,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比如,《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比如,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均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大大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提升保险资管机构能力
三个细则将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将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同时,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另外,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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