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工作,并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申报对象。通知指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原则上均可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重点支持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及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决策措施成效明显、国家明确予以表扬激励的申报对象。鼓励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所在的城市(区)申报试点。
申报条件方面,通知指出,申报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产融合作工作高度重视,将产融合作列入本地重点工作,建立相关机构或工作机制,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有力,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建设。
(二)产业基础能力较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水平较高,金融资源较为丰富,金融科技发展条件良好,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初显成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产融合作相关做法亮点突出,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产融合作成效较为显著,积极应用工业大数据等赋能产融合作。
(四)积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方面取得实效,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通知指出,申报城市(区)通过“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
以下为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函〔2020〕16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部署,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原则上均可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重点支持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及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决策措施成效明显、国家明确予以表扬激励的申报对象。鼓励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所在的城市(区)申报试点。
二、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产融合作工作高度重视,将产融合作列入本地重点工作,建立相关机构或工作机制,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有力,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建设。
(二)产业基础能力较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水平较高,金融资源较为丰富,金融科技发展条件良好,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初显成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产融合作相关做法亮点突出,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产融合作成效较为显著,积极应用工业大数据等赋能产融合作。
(四)积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方面取得实效,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城市(区)通过“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文件:由申报城市(区)人民政府出具。
2.实施方案:根据通知要求和编制提纲(附件1)编写,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
3.定量指标统计表:参照附件2中填表说明填报数据。
4.相关材料:支持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地方出台的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筛选工作。2020年9月15日前在申报系统中确认推荐试点城市(区)并提交联合上报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试点城市(区)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区)数量不超过1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评审确定并公布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后续将持续跟踪试点工作进展,适时评估工作成效。
四、有关事项
(一)第一批试点城市方案实施期满,如有意愿继续试点,请按照编制提纲(附件1)要求更新实施方案,并直接通过申报系统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延续试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试点经验宣传推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开展专项产融信息对接活动,与部分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提供国家产融合作平台服务,推动中央层面基金与地方基金加强合作,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协调推进各类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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