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11号、12号)显示,经查,2014年-2019年7月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行为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盐城监管分局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上述行为三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盐城监管分局对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史红艳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外勤渠道经理,直接实施了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对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史红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祁夏廷2014年至2016年10月27日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2016年10月28日至今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祁夏廷知晓、主导并参与了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实施,系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祁夏廷给予警告,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人民币两万元、四万元。
据中国经济记者查询,祁夏廷时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18日,江苏保监局发布关于祁夏廷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祁夏廷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2.79%;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市柏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96%。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住所: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刘朋社区汇都商务中心16层、17层1701-1704、1707室
经查,2014年-2019年7月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史红艳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任职岗位相关材料复印件;祁夏廷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任职岗位相关材料复印件;利安人寿某客户的《高保额件财务问卷》复印件、《生存调查报告书》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业务冲刺推动方案复印件;2019年7月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支付回馈客户礼品费用明细表及转账记录明细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2014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业务提奖实际发放的情况说明;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费用列支的情况说明;2014年-2018年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部分费用凭证及奖励明细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项违法行为罚金共计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史红艳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幸福路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902197006******
经查,2014年-2019年7月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史红艳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外勤渠道经理,直接实施了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对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史红艳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任职岗位相关材料复印件;利安人寿某客户的《高保额件财务问卷》复印件、《生存调查报告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史红艳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被处罚当事人:祁夏廷
住 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902196502******
经查,2014年-2019年7月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规定。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祁夏廷2014年至2016年10月27日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2016年10月28日至今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祁夏廷知晓、主导并参与了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实施,系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祁夏廷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任职岗位相关材料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业务冲刺推动方案复印件;2019年7月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支付回馈客户礼品费用明细表及转账记录明细复印件;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2014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业务提奖实际发放的情况说明;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关于费用列支的情况说明;2014年-2018年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部分费用凭证及奖励明细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祁夏廷给予警告,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人民币两万元、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祁夏廷行政处罚的罚金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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