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面向保险行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这个要求与保险机构此前的预期一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机构的持仓限制。保险机构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
另外,保险机构在交易日结束所持有的合并轧差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可对冲避险但不得投机
2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多部委同意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保险机构终于盼来了更好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很快,28日,《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便下发到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征求意见稿一共18条,就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的原则、管理、内控、决策流程以及条件等作出规定,同时也对保险机构合作的期货公司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这一原则与保险机构的预期接近。
所谓对冲,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二是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针对“拟买入资产”,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对于“拟买入资产”,有保险机构人士此前的预期是1个月内拟买入的资产,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是半年内,比预期要更宽一些,有利于保险资金合理安排到期现金流与资金流入,做好债券提前配置准备。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国债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独立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买入合约价值及融资
不超组合净资产50%
保险机构是机构投资者中的“重器”,也是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重点。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要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等。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内部审批程序”的重要性。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的策略,保险公司还应当分析风险对冲策略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景测试,并与风险对冲方案一并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审批。
在比例限制方面,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合作的期货公司提出了条件,包括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等。
保险机构积极准备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债券托管量占比约70%,是我国债券市场重要参与主体。
就保险资金而言,具有规模大、负债久期长的特点,而国内长期资产品种少,造成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资产负债久期缺口,利率风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之一。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多家大型保险机构已经着手研究国债期货对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影响,与中金所、期货公司等展开积极对接。如平安资产、中再资产、太平洋资产已从投资、交易、风控等多条线展开准备。
平安资产认为,国债期货给资产管理带来三重特殊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强化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活力与效率;二是有利于促进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保险资管产品的创新;三是会有效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投资能力,更好地做好保险资金投资。
中再资产认为,保险机构进入国债期货市场,可以满足其套期保值需求,并根据保费和到期再投资进度提前配置,对组合进行动态久期管理。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是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主要目的和核心策略。
太平洋资产认为,国债期货将丰富债券投资策略,一是可以提高建立多头头寸的便利程度,二是可以丰富债券交易策略和工具,三是可以提升现券市场的流动性。
建议放开参与商品期货
有保险机构人士表示,银保监会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做出了规定,不过保险机构管理的,除了保险资金还有其他资金,比如保险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并非全是保险资金,这类产品应该如何参与国债期货,是否同样受到相关限制,尚未有规定,未来希望能把保险机构管理的非保险资金如何参与也给明确。
与国债期货文件同时征求意见的,还有《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行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和股指期货的管理办法发布于2012年。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为2020年3月13日。
有保险机构提出,希望能放开商品期货的投资,进一步丰富保险机构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与实体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联系紧密,与股票类、债券类资产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某些商品期货有较好的对冲作用,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有很好的配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