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沙箱试点落地北京官宣仅一个多月,首批试点的拟入箱应用便揭开了面纱。1月14日,央行营管部官网披露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并针对微捷贷产品、中信银行智令产品、手机POS创新应用等6款应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首批拟试点项目参与主体大部分为持牌机构,但也不乏有金融科技公司与持牌机构合作推出的创新项目进入。有分析人士指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最终目的主要是鼓励金融创新在依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科技企业若要把握机遇,可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
6款应用率先“入箱”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纳入试点的机构大多为持牌类机构,6款应用包括:基于物联网的物品溯源认证管理与供应链金融、微捷贷产品、中信银行智令产品、AIBank Inside产品、快审快贷产品、手机POS创新应用,对应试点单位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联/度小满/携程、百信银行、宁波银行、中国银联/小米数科/京东数科,试点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主要包括大数据、生物识别、支付标记化、API技术、分布式微服务、AI技术等;领域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
一位知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到,首批项目入箱标准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项目需要有技术层面的实质创新,而非仅是商业模式的探索或过去产品的组合;第二从参与主体上看,应是持牌金融机构参与或持牌金融机构联合科技企业共同申请;第三则从必要性上看,应是传统手段无法有效监管,只能通过监管沙箱进行探索;此外,从风险上看,需要机构事先准备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化解机制,一旦消费者发生损失能够有效偿付。
“入箱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风险性,目前风险还不太能确定,因此需要一个观测期和评价机制来检测风险状况。”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方面,监管沙箱项目需符合国家发展金融、继续改革创新的大方向;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浪潮,应用到金融领域仍需一步步进行风险的监测和评价。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车宁同样称,试行监管沙箱主要是鼓励金融创新在依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使金融服务更具有“获得感”和“适当性”。金融科技监管沙箱首批入箱项目,既充分体现了行业发展的前沿方向,也真正响应了金融消费者的现实需求。
金融科技企业可搭伴
监管沙箱试点的一大看点在于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的参与程度,而从首批落地项目涉及的参与机构看,监管也颇为用心,即采取搭伴“入箱”的模式。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进入监管沙箱的参与主体目前大部分为持牌机构,但其中也不乏金融科技公司与持牌机构合作推出的创新项目进入,其中便包括度小满、携程联合中国银联、中信银行申请,小米数科、京东数科联合中国银联联合进入的案例。
“监管沙箱试点会为金融科技企业发展注入规范性和适当性,为其创新提供与监管有效沟通的桥梁。目前看,金融科技企业还需和持牌机构合作申请。”另一知情人士如是说。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要明确金融科技本质还是金融这一至关重要的点,因此只有持牌机构才能单独提供创新的金融服务产品,金融科技公司可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解决方案等方式和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参与金融科技创新。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实际进入监管沙箱的企业多数还是大型金融机构或是与其有良好合作的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若要把握机遇,可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
黄震则指出,金融科技企业一定要理解监管意图和遵循政策法律,不能在没有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野蛮创新。从目前来看,入箱条件要么成为持牌金融机构,要么就是与持牌金融机构联合进入。因此,对于没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来说,争取去和金融持牌机构合作,联合申请入箱做创新项目将是一条可选之路。
“消保前置”成熟后可出箱推广
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是,此次北京市率先落地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实际也携带着“中国版”监管沙箱特色,其中一方面便体现在其在设计之初就设立了风险补偿机制等。正如相关监管人士在近日指出,入箱项目都要经过严格筛选和事前的风险防范约定,如果消费者发生损失,测试机构要赔偿。
另有行业资深人士也向北京商报记者称,中国版监管沙箱最大的特色是“消保前置”,通俗来说,就是将入箱的项目先扔到外面,让消费者和专家先来“扔石头”,争议太大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承担方须给消费者解释清楚,有重大风险或者存在重大问题的,最后就不能进。
在黄震看来,“创新项目不能总是在箱里呆着,经过沙箱试验阶段,条件成熟后即可出箱,回归至常规金融监管条件下去推广”。他指出,创新项目要想出箱推广,需做到三个条件,第一是技术要相对成熟和可靠;第二则是风险要可测可知可控;第三就是该创新项目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有关措施切实可行,如果项目不成功,消费者不认可,这样就不需要放出去了。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同样认为,监管沙箱试点的目的,是在强监管的环境下为金融科技创新项目提供一定的政策豁免,解除金融科技创新的后顾之忧,同时通过事先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金融创新、合规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态平衡。试点之后,后期将会结合试点情况来确定是否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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