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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万医疗险”为代表的短期健康险,将迎来更严监管规定

以“百万医疗险”为代表的短期健康险,将迎来更严监管规定。

近日,银保监会就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向行业征求意见。券商中国记者从《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中了解到,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短期健康险;对于含续保责任的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条款。

平安健康险相关负责人认为,从整体来看,《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短期健康保险的产品销售、运营以及定价。一方面,增加产品的透明度,更大程度上避免侵害消费者利益,对于行业乱象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精准定价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当前的健康险市场主体谨慎考虑,如何具备专业的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

不得随意停售短期健康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

此次《通知》最大的关注点是规范短期健康险的停售问题。《通知》拟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促进短期险做长期化考虑,遏制险企短期激进行为。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销售渠道,以及报刊、即时通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15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叫停的,应当于监管叫停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的规定。

可续保产品需明确表述“非保证续保”

短期健康险续保问题也是目前颇受行业和民众关心的问题,该《通知》也就规范续保问题做了明确要求。很多民众误认为可续保即代表一定续保,但需要着重厘清的是,“可续保不等于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不能续保的风险。

目前市场上仅税优型健康险可保证续保。一些短期医疗险虽可续保,但做不到保证续保。之所以难以设计成保证续保,既有法规原因也有难于评估未来医疗风险的现实原因。2016年“百万保额、百元保费”的短期健康险风靡网络之初,就有不少业内人士对相关产品能否实现“保证续保”提出过疑问,并明确提出了“短期健康险不能代替长期重疾”的结论。

此次《通知》拟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条款。非保证续保条款中应当包含以下表述: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在产品设计方面,《通知》拟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方式、等待期设置、宽限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理赔条件、退保约定等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

在规范定价方面,《通知》拟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综合赔付率指标在公司官网进行披露。综合赔付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再保前综合赔付率=(再保前赔款支出+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前已赚保费

再保后综合赔付率=(再保后赔款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后已赚保费

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准备金)。

在规范销售方面,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必须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健康险为增长最快险种,监管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下发了细则文件《关于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监管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向行业征求意见。

系列健康险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近十多年中,健康险市场出现爆发式增长,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从外部环境看,我国经济社会有了长足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成,医疗技术和服务不断改进。

从健康险发展来看,2019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人身保险市场的22%,健康保险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照此发展速度,近两年健康险保费毫无疑问会跨越万亿大关。2016年以来持续火爆市场的“百万保额医疗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健康保障意识的觉醒和线上消费习惯变化对传统营销模式的猛烈冲击。

此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银保监会将推动健康保险更好地服务国家医改工作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内容包括将完善健康保险相关制度,完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疾发生率表,用足用好税优健康保险政策,研究制定保险业健康管理服务指引,鼓励保险业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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