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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保险迎来了新变动 调整机制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随着2020年的到来,广东养老保险迎来了“新变动”,关乎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今年8月,广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31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城乡养老保险将迎来不少新变化:广东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同时个人缴费标准将由十档调整为九档。

分档:个人缴费标准拟分九档

记者了解到,原《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是广东于2014年颁布实施(粤府〔2014〕37号,简称“37号文”)。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37号文”颁布以来,国家和省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府为贫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险费征收模式等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37号文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在个人缴费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原规定(即37号文)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而修订后的实施意见显示,个人缴费标准将变为九个档次,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需要提醒的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城乡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

调整机制: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广东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20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将根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显示,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规定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在补贴方面,也作出明细规定。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方面。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实施办法还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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