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3-4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车险业务过程中,通过业务员向466名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11.017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
2018年-2019年8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保车险业务时在涉及含第一受益人保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一定金额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款项赔付被保险人制度,涉及保险单122份、保费57.41万元。
林怀琴作为上述业务的核保员,应对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王意丽作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决定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对林怀琴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王意丽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西路26号领诚广场A座办公楼1123-1127室
主要负责人:王意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3-4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车险业务过程中,通过业务员向466名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11.017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
2018年-2019年8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保车险业务时在涉及含第一受益人保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一定金额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款项赔付被保险人制度,涉及保险单122份、保费57.41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保单、公司文件、有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现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综上,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林怀琴
职务: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核保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林怀琴参与的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林怀琴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2019年8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保车险业务时在涉及含第一受益人保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一定金额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款项赔付被保险人制度,涉及保险单122份、保费57.41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保单、公司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林怀琴作为上述业务的核保员,应对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现对林怀琴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意丽
职务: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王意丽参与的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王意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3-4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车险业务过程中,通过业务员向466名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11.017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保单、公司文件、有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意丽作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现对王意丽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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