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保险业又一次成了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近些年来发展情况如何?可以为我国保险业带来什么?扩大开放是否会使得风险增加?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
朱俊生:截至2019年10月末,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机构、131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较为有限。随着外资持股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开,外资进入寿险业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大大增强了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自由度,这将有助于提高其拓展中国保险市场的积极性。由于外资寿险公司目前主要借助于代理人拓展业务,需要较长的培育过程,在短期内其市场份额提升相对有限。但随着代理人队伍的壮大,以及期交保费的发展后劲逐步显现,其市场份额将逐步增加。同时,根据外资公司在新加坡、印尼、香港等亚太地区的经营经验,银行保险也是其重要的拓展业务渠道,有助于提高其市场份额。另外,外资公司对保险科技也非常关注,有可能借助于保险科技的赋能,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份额。
保险中介行业的开放则有助于外资财险公司深化市场分工与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在外资保险中介的支持下,外资产险公司更能够专注于产品开发、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核心价值环节,而保险代理、经纪与公估等中介则将承担很多销售、理赔等功能,实现产销分离。外资产险公司通过分工的深化促进技术创新,创新商业模式,提高经营效率,保险市场份额将有可能逐步提高。
朱俊生:外资保险公司不仅提供产品与服务,促进了市场竞争,而且也带来了关于保险经营的基本常识以及国外保险经营的惯例,有助于中国保险业形成改革的共识,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改革。
第一,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国际保险市场经营的经验表明,只有具备分立产权的制度基础,险企才能够具有内生的自我约束机制,学会“长大长强”,而不是“做大做强”。因此,开放有助于中国保险业重视产权制度改革,并为改革路径的选择提供参考。只有建立分立的产权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市场主体追求短期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第二,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开放将有助于达成保险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共识,进一步释放权力的控制,促进市场分工深化与专业化经营水平提升,推动符合市场逻辑的分工局面的形成与发展。因此,要借助于开放推动改革,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救灾体系中的作用,扩大市场的范围,形成符合市场逻辑的分工,可以为市场主体各种形式的“专业化经营”的涌现奠定基础。
第三,彰显企业家精神。保险业进一步地对外开放,有助于明晰彰显企业家精神的路径。即为了释放企业家的创新活力,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控制和干预、保护产权以及实现法治。唯有如此,以彰显企业家精神为基本取向的改革才能成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红利。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保险业比较薄弱,扩大开放必然会带来风险增加,对此,你如何看待?
朱俊生:开放并不必然带来风险的增加。开放有可能会带来外部风险,因此,开放的节奏要和风险防范与监管的能力相适应。保险机制主要是通过时空分散风险,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参与承保,这意味着可以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分散与降低风险,保险业的开放并不必然带来风险的增加。特别是一些在全球很多市场经营的外资保险机构,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可以增强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不能静态地看待开放所带来的外部风险和不确定性。
开放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不开放不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不利于推动保险市场深层次的改革,风险其实更大。相反,开放有利于保险业转变经营理念,推动制约保险业发展的制度改革,提升保险业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从而提高承担风险能力。
标签: